计价费[1997]1693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残疾人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全国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可收取工本费每证0.5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及以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均不得收费。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须向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