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问题,促进我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 康复救助的范围 1、 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2、 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 3、 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二、 康复救助的内容 1、 白内障复明手术; 2、 低视力配置助视器; 3、 精神病康复治疗; 4、 聋儿配置助听器及进行语言训练; 5、 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 6、 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和矫形器; 7、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8、 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9、 其它。 三、 康复救助的费用标准 1、 白内障复明手术,一次性300—800元(仅限在“复明2号”上实施手术); 2、 低视力配置助视器,一次性50—200元; 3、 精神病康复治疗,服药6个月每月40元;住院治疗3个月每月500元; 4、 聋儿配置助听器,一次性600元;语言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5、 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一次性10—500元; 6、 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一次性350—950元,装配矫形器,一次性100---500元; 7、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8、 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3个月每月500元; 9、 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 经费来源 1、 康复经费; 2、 社会筹集。 五、 工作管理及审批程序 1、 设立省、市、县三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 2、 康复救助经费的使用,按照县、市、省的顺序来安排。 3、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使用省级康复救助经费,填写《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见附表1),经县(市、区)、市残联审核,省残联审批。 4、 每年1月15日前,各级残联将上一年康复救助情况填写《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统计汇总表》(见附表2),上报给上一级残联。 六、 其它 1、 康复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广东省内户籍人口。 各市、县(市、区)按不低于本办法第三条的标准制定本地的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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