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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联转发中残联统计管理规定
时间:2009-06-24  来源:中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残联,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全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残联办字第1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计工作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对报出的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计业务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
  三、地级以上市残联有条件的应设统计专职人员,兼职统计员应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应具有统计专业知识、残联系统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四、各级残联对外提供、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会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复核,主管理事长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使用未正式公布的残联系统统计资料。
  五、各级残联应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电算化,优化统计服务。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0年11月14日

 

中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充分发挥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残联系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中国残疾人事业各个方面的发展状况和残联系统的各项业务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为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为领导运筹决策和残联系统工作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三条 各级残联及残联内部各部门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 各级残联应加强统计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残联系统统计指标体系完整化、统计分类标准化、统计调查工作科学化、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二、统计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残联系统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级残联的统计机构指导下级残联的统计工作。中国残联指导地方各级残联的统计工作,具体由办公厅设置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残联的统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中国残联办公厅设置统计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残联系统的统计工作,管理本会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国残联系统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管理全国残联系统统计报告;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残联系统统计基本资料,对全国残疾人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指导、检查全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组织统计业务经验交流,开展全国残联系统统计科学研究;做好统计人员培训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和本规定的实施;制订全国残联系统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设专职统计人员,地、地级市、盟、自治州残联设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残联统计工作,管理本会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完成中国残联和上级残联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本行政区残联系统统计资料,并对本行政区残联系统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负责向本会领导和上级残联提供统计报告;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各级残联机关的统计工作,组织本行政区统计业务经验交流;制订本行政区残联系统统计现代化规划,协同有关部门落实残联系统统计现代化技术装备;组织本行政区残联系统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协同人事部门对本行政区残联系统统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罚。
 
  县、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残联确定统计人员,负责管理本会的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时完成中国残联和上级残联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对各业务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对本地残联系统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统计调查;统一管理各种统计报表,建立统计台帐,提供统计资料。
 
  第七条 各级残联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被调查的部门、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虚报或隐瞒。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本会领导和上级残联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进行统计监督,揭露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八条 各级残联领导及部门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任意修改;如发现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三、统计报表编制、备案和审批
 
  第九条 残联系统统计指标、指标涵义、调查范围、分类目录、计算方法和统计报表表式、统计编码以及报送时间,由中国残联统一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
 
  第十条 地方残联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发地区性补充统计调查表,由本会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统一管理,报本会残联理事长批准,并报上级残联统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局审批备案。地方残联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内容、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完成期限等,均不得与中国残联制发的有关统计调查表相抵触。
 
  第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及其批准文号。被调查的部门、人员应当准确、及时地按报表规定填报。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统计报表(包括以搜集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是非法报表,被调查的部门可以拒绝填报。
 
  四、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残联系统统计资料实行归口管理。全国性残联系统 统计资料,由中国残联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性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由地方残联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统一管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建立统计工作责任制和统计资料整理、审查、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
 
  各级残联的文件、报告、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等引用综合性的统计数字,必须经本会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复核。对外提供残联系统统计资料,须经本会主管理事长批准后,由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办理。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会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统一复核,主管理事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使用未经正式公布的残联系统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必须建立健全统计资料档案,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综合分析等统计资料,按有关规定保管,不得损坏。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残联系统统计资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五、统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的统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成本职任务必需的统计专业知识、残联系统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 残联系统统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取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统计上岗证。
 
  第十六条 残联系统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本会统计机构或办公室的同意;省级专职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中国残联统计机构同意。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由经过统计业务培训、能够胜任统计业务工作的人员接替,并办理交接手续。
 
  六、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残联统计机构或者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残联系统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残联系统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残联系统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残联系统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虚报、瞒报、拒报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
  三、无故迟报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
  四、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规及本规定所规定的职权或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
  五、违反统计法规及本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残联系统统计报表的;
  六、违反统计法规及本规定,未经核定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公布残联系统统计资料的。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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